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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蕭夙君 - 人事室 | 2025-12-26 | 點閱數: 133

公務人員考績法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 3 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 「累計」任職。

() 11 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 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12 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 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 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 過者 15 年,記一大過者 7 年,記過或申誡者 5 年。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增修另予考績累計任職達 6 個月之計算方式及所稱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之認定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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