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司法院會銜行政院、考試院發布「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5 月 7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337192 號函辦理。 二、檢附「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發布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