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本市未與教師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前,有關會務公假之核給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 102 年 11 月 14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20931119 號函諒達。 二、本市各校目前尚未與教育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有關教師辦理工會會務時之給假,請各校在不影響教師本業、學生受教權及辦理校務運作之前提下,依上開函示核假原則辦理。 三、檢附本局上揭核假原則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