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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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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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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初次申請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請於空白處簽章)
申請者並請詳閱下列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 註冊繳費收據上「學費」為「0」元,雜費雖有應繳數額者,亦為享有減免學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二、 優秀學生獎學金扣抵學雜費者,「學雜費」應繳金額為「0」,減免類別通常會備註「班級前三名」,得依子女教育補助表定金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三、 私立高中職普通科及私立綜合高中註冊繳費收據學費為「6240」元者〈按 6240 為公立高中學費標準〉,為享有教育部「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減免學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四、 註冊繳費收據之「齊一公私立補助」欄為「5,000」或非為「0」者,即享有教育部學費定額補助,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五、 就讀本市 100 人以下國中小或有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補助者,因其非為特殊身份之學雜費補助,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六、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七、 就讀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部、進修部〉,無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不得申請情形,但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數額。
八、 104 學年度已開始施行 12 年國民義務教育,,若受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含全免學雜費或部分補助五千元者,皆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