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期補助資格:
(一)99 年 9 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出生幼兒且具下列身分者:
1.身心障礙幼兒:檢附身心障礙證明,不限障礙程度。
2.發展遲緩幼兒:檢附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 1年內有效診斷證明。
3.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檢附監護人身心障礙證明,不限障礙程度。
(二)須就讀滿 1 個月。(9月 15日前入園)
(三)幼兒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 6 個月以上(本期應於104年 4月 16 日前入籍)。
三、補助項目限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
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幼兒家長,請於104 年 10 月 2 日前主動向園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