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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21 | 點閱數: 371

主旨: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部分規定,除第二十條第一項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旨揭修正之工作規則業經送本府勞工局以 104 年 10 月 6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40995427 號函核備在案,爰請各機關學校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將函附之工作規則於工作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所屬約用人員周知。
三、另勞動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規定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 104 年 10 月 7 日生效。有關婚假之申請依該規定辦理,本工作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另次配合修正。
四、檢附旨揭修正之工作規則、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勞動部令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