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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訪客 - 教務處 | 2019-07-30 | 點閱數: 1071

一、根據教育局144105號公告說明之第五項,英語代理()教師甄選時除依簡章說明三資格順序公開甄選外,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參教育部103103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08934號函)

()通過教育部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

()聽、說、讀、寫皆達到CEF架構B2(高階)級以上英檢者(含通過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93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者。

()具國小英語加註專長教師證者。

二、請報考者檢附以上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