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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教務處 | 2020-07-08 | 點閱數: 32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077856C 號函 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之身心障礙組註記次 專長課程 6 組組別,分別為「情緒與行為需求專長」、 「視覺障礙需求專長」、「聽力與語言需求專長」、 「重度與多重支持需求專長」、「輔助科技需求專長」 及「認知與學習需求專長」,各組最低應修學分數為 12 學分。

(二)為落實 107 年起行政院推動臺灣成為雙語國家政策,增列 雙語教學重要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提供師資培育之大 學規劃註記次專長全英語教學專長或雙語教學專長課程,朝整體提升師資生英語能力,以推動生活、情境、 跨領域之教學應用。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發布令及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 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第三點修正規定 各 1 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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