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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幼兒園 | 2014-11-07 | 點閱數: 683
  • 依據「臺南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要點」辦理。

 

  •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年滿24歲之幼兒,就讀於經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 989210191日出生之幼兒
    • (103)年度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幼兒家庭寄養之兒童

 

  • 申請應檢附證件如下:
    1. 申請書(如附件)。
    2.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4.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
    5.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就讀園所開立之繳費收據(影本需蓋證明章)
    6. 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公所留存;一份由公所送本局特幼科核撥經費)

 

  • 本「兒童托育津貼」補助之項目:係指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

 

  • 本補助不包括:學費、保險費、家長會費、交通費、課後延托費等費用。

 

  • 各園所開立之繳費收據,請依照「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明列收費明細

 

  • 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31212日止,請各園轉達家長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 本補助不得與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中低收入戶幼兒托教補助、臺南市幼兒教保券、身心障礙幼兒教育經費補助、原住民幼兒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兒童托育津貼等同性質補助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