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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幼兒園 | 2015-01-06 | 點閱數: 740
  1. 本年度幼兒各類學前補助中所稱「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僅認定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開立之104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其他證明因審核標準不同,不予認可,先予敘明。
  2. 若家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申請資格之需求或疑慮,請家長逕至幼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洽詢。
  3. 有關新式戶口名簿自 103 年 2 月 5 日起核發,原則上可無須再提憑戶籍謄本,惟因相關補  助需檢附佐證資料若有要求幼兒須有記事,則上述新式戶口名簿則須為甲式丙式之類型(範例請卓參附件 4),即可採戶口名簿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 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新式戶口名簿」範例
  5. 另附「臺南市 103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齡 2 歲至未滿 6 歲幼兒就讀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各項補助簡表」(附件 4 )供參,補助款受理申請事宜將另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