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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貞蓉 - 校內宣導專區 | 2025-07-21 | 點閱數: 96
  • 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點之一第一項訂定之。
  • 獎懲與輔導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其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

(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導正學生行為。

(二)以公開獎勵方式作為學習楷模,視學生個別差異適當懲罰。

  • 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初犯或累犯。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 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學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應知會該生導師。
  • 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委員應包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學校對學生之獎勵、懲罰與輔導措施如下︰

(一)獎勵︰

1.口頭嘉勉。

2.公開表揚。

3.獎狀或獎品。

4.依學校自行訂定之獎勵措施為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

    1.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2.課餘校內公共服務。

    3.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4.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教師除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以導正學生行為︰

(1)實施個別輔導。

(2)轉介輔導。

(3)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4)改變學習環境。

上述措施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前,應經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

  • 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 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利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獎懲事宜。
  • 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記載事由、獎懲依據、結果及救濟方式,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復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敘明理由變更該結果後核定獎懲決議。

  • 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學生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