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機關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書後,除非現職人員受降級、減俸處分外,請依規定將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情形表及動態登記書送銓敘部辦理懲戒處分動態登記,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4 年 5 月 4 日部銓四字第 1043972291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次查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懲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同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主管長官收受所屬公務員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於 7 日內,將執行情形列表分別通知原議決之懲戒機關,原送審議之監察機關及銓敘機關。復查公懲會 80 年 11 月 18 日台會瑞議字第 2192 號函略以,受降級或減俸處分之人如已離職,已無級可降或無俸可減,其所受之處分,應以其再任官職時所任職時之俸級執行;其餘 4 種懲戒處分(按:撤職、休職、記過、申誡),仍請依照懲戒法第 28 條第 3 項之規定,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
三、依前開懲戒法相關規定,現職人員於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即應為執行,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人員並依規定送該部辦理懲戒處分動態登記;非現職人員,除降級與減俸處分外,其餘撤職、休職、記過、申誡等 4 種懲戒處分仍應為執行,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人員並依規定送該部辦理懲戒處分動態登記。爰請各機關於收受公懲會議決書時,務必依上開規定將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情形表及動態登記書送銓敘部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