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復衛生福利部,有關其所屬醫療機構訂有個人發表研究論文禮券獎勵,其獎勵額度超過「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如係於行政院核定有案之相關規範內,訂有發給獎金或禮品()基準者,自得於該規範範圍內辦理,毋需再另案報請行政院同意,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4 月 28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3256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