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教師)赴大陸及港澳地區程序如下:
(一) 赴大陸地區者:應於出境前 5 個工作日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學校核准後影送人事室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前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影送人事室備查。
(二)赴香港、澳門地區者:應於出境 3 日前填具「赴港澳地區通報表」,經學校核准後影送人事室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若因公務需與特定人員會晤或聯繫,應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請假單應檢附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畫面。
二、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如有赴大陸及港澳地區需求,仍應經學校核准,並辦理請假手續,如有違法(規)之情形,得參酌懲處原則,視情節輕重,由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